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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送瘟神”和大而化之的SARS危机

(转帖)“送瘟神”和大而化之的SARS危机

“送瘟神”和大而化之的SARS危机
  
  王怡
  
  
  自从世卫组织对北京“双解”,几天来大陆媒体已是一片“今日同饮庆功酒”之声,朝野内外忙着报捷祝酒、烈士勒名。这让全国人大常委朱丽兰开始担忧:“非典才过去,公款吃喝风又要来了。”
  
  解决麻烦从来有两种模式,通常一种是将问题变小,小意味着成本低。这是寻常的思路。但另有种方法就是偏要把问题变大,变大了才能解决。譬如SARS危机和孙志刚案件都属于后者。无数不能将问题放大、甚至在纸媒上露一脸都不成的公事私事,多半就会被一个庞大复杂的社会体制给淹了。
  
  前一种我叫做小而化之,后种模式叫大而化之。这两种思路一个是技术性的,一个是政治性或者泛道德化的。在重大公共事务的解决上,分别对应着两种政治体制,一种是宪政和法治的公共事务框架,一种是全权主义和政教(教化)合一的革命政权模式。SARS危机的信息在较完整披露之后,算得上很快被上下一心的“化”掉了。能够把问题“大 ”起来,显示目前政治体制可以雄起的能耐和特征,但必须“大”起来才能去“化”它 ,这又暴露出了体制虚弱的命门。所谓“大”就是借助意识形态和高度集合型的权力结构,把问题政治化、伦理化、革命化、军事化甚至某种程度上的浪漫化。如果说法治或 技术化的方向(变小的方向)意味着一种非人格化的力量,那么我们的政治体制在应对SARS危机时,则主要依靠各种人格化的力量和手腕去大而化之。之间的差别很明显,所 谓非人格化意思就是可以绵绵不断,没有肉身就无所谓衰竭。打个比方,宪政和法治在一个公共领域中就好比老子所讲的“玄牝之门”。玄牝之门能成为道之本原,连绵不断,谓之天地根。就因为它的非人格化。而人格化的意思恰好相反,就是早晚都要腐败,一而再,三而竭,最后势不能穿鲁缟也。 就像侠客情急时难免要露出本门武功,把问题意识形态化,对一个尚未完成宪政与法治转型的革命政权来说,也是危机中必要依靠的法宝。既是恶习也是一种路径依赖下的无 奈,当年毛泽东写于“大跃进”败局初显之际的二首《送瘟神》,曾形象的描述了这一大而化之的传统危机处理模式。第一首中的“华佗无奈小虫何”和第二首中的“六亿神 州尽舜尧”两句,显示出毛对两种模式的不同态度和对意识形态化集权模式的轻车熟路。“华佗”代表一种把问题变小的方向,即技术化和分散化的思路,但在一个革命政权的领袖眼里这是没用的。要送走瘟神就要把问题变大,变成一场“六亿神州尽舜尧” 的意识形态化和军事化的“全民战争”。如此才能带来“天连五岭银锄落,地动三河铁臂摇”的伟岸之力。数十年之后,我们在以“抗击非典”命名的这场SARS危机中,再次领略了这种大而化之的动员和压制模式。
  
  大而化之术有三种:
  
  一是通过意识形态的宣传和动员并利用民众内心的自保冲动,力求唤回和重温“人民战争汪洋大海”的群体记忆和历史主义氛围,意识形态在本质上是一种对统治起到辅助效用的集体催眠术,及利用个体在群体当中的孤立无助和随波逐流的 政治谈判学。除去执政党意识形态的背景内容外,这种催眠术和谈判学还有两种意识形态手法,一曰战争模拟,一曰血亲拟制。把“抗击非典”视为一场战斗并非简单的比喻 ,而是对革命政权合法性逻辑的一种强制性回忆。犹如至今镌刻在国务院新华门照壁上的“战无不胜的毛泽东思想万岁”一样,这种回忆有助于唤起一种理想主义的伪浪漫和一种虚妄的燃眉之急。全套“战争话语”的娴熟应用,在诸如强制隔离、医生辞职、费 用负担等把问题变小的细节上代替和回避了法治社会“权利话语”下的斤斤计较和纠缠不清。“血亲拟制”则是传统家、国概念的一种政治化,如在我们教给未成年人的公共话语系统3 中,从来都把国家领袖称呼为“爷爷”。非典时期对于未成年一代而言,不过 正好是“胡爷爷”代替了“江爷”的阶段。对血浓于水的意识形态强调,正是民族主义情结从个体开始攀升的一个跳板。
  
  二是在意识形态宣传的配合下,一个神秘化和具有高度不可确定性的人事组织制度施放出的高压。这是在政府内部对于官员和国家干部的一种方便的威慑。“防止非典不力者 ,一律撤职开除”或就地免职等极端措施,加上革命浪漫主义宣扬,构成把问题“大” 起来的软硬兼施的手腕。这在旧体制下就够用了,但在市场化时期,人事威慑的范围空前缩小,如何威慑数量空前的“体制外”人群,这就促成了传统压制和动员模式没有的。
  
  第三种招术,即以法治面目出现的司法威慑。SARS杀人这事本来和一个独立的司法系统一点关系没有,无原告即无法官可言。但一个和政府在政治权力序列上高度混合并无法 在权能上独立的司法机关,却主动放弃了对于现代“权利话语”的坚守,主动翘其后庭 ,将协助、配合政府“抗击非典”、将迎合当下行政目标当作自己作为一个捧哏的天经地义的责能。两院在有关SARS的立法浪潮中越俎代庖,以司法解释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者可以判处死刑,就是大而化之的新招。而令人苦笑的是从头至尾,SARS甚至都没有被国务院正式列为甲类传染病。
  
  大而化之模式的确令我们迅速摆脱了对于天灾的恐惧,但政府在一种非法治状态下所具有的庞大惊人的动员与弹压力量,却不能不将民众带入另一种高悬的恐惧之下。“免于 恐惧”是罗斯福提出的四大自由之一,很多人在SARS时期也频频提及这一著名的定义。
  
  然而这一定义针对的首先是对政府力量的制约而非对天力的克服,在政治的意义上,免于人力造就的恐惧才是确保个人自由的重要前提和首要目的。如果将免于生老病死的天力造就的恐惧也当作公共权力的首要目标,就会在对两种恐惧的克服之间产生此消彼涨的矛盾。克服天力的恐惧需要政府的权势胀,克服人力的恐惧则需要政府对于权势部分的放弃。
  
  宪政的要义就是在此之间寻求公共权力与个人自由的平衡。要取得这种平衡,第一需在两者之间取消从公共权力向着个人笼罩过去的一种把问题“大”起来的力量,即以言论、思想和信仰自由去取消握在政府手中的意识形态教化力量。第二是通过民主制度把握在政府手上的人事威慑,部分的转化为握在公民手上的选举威慑。第三是通过宪政制度把政府权力分拆制衡并实现司法独立。这就是宪政和法治的技术性思路。把问题变大了然后解决,这不算高明也不安全,要把问题变小了,仍然能够解决。我们才能在看完新闻联播之后安然睡。
  
  2003-6-29于包家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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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麻烦从来有两种模式,通常一种是将问题变小,小意味着成本低。这是寻常的思路。但另有种方法就是偏要把问题变大,变大了才能解决。譬如SARS危机和孙志刚案件都属于后者。无数不能将问题放大、甚至在纸媒上露一脸都不成的公事私事,多半就会被一个庞大复杂的社会体制给淹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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